7岁男童登封武校死亡涉事教练桑兴明过失致人死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时间: 2024-10-30 03:02:13 | 作者: 欧宝最新手机登录
2022年1月30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涉事教练桑兴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其有期徒刑六年。程裕博家属代理律师李长青称,对这个罪名不认可,不存在过过失的犯罪过程,事发当天的经过能够证明伤情是在更衣室内,所以我们坚持以故意伤害定罪,至于要不要申请抗诉,要和程裕博家属沟通再做决定。
程裕博父母对这个结果,感觉到很气愤并且坚持申请抗诉,“这是一起很明显的故意伤害致死的事件,坚决斗争到底,为惨死的儿子讨回公道!六年就能弥补他对一个家庭一辈子的毁灭打击吗?一个七岁幼童现在还冰封在千里之外、一条人命啊、天理何在?”
此案发生在2019年10月8日,当时7岁男童程裕博在河南省登封市天辰俱乐部习武,被涉事教练桑兴明殴打送医,颅内出血,11月4日宣布死亡。当年10月9日程裕博父母向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嵩阳派出所刑事报案,登封警方以桑某明殴打他人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为此,家属质疑孩子曾被桑兴明殴打导致颅脑损伤后不治身亡,主张过失致人死亡,要求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因不服登封市警方对涉案教练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于去年12月13日起诉登封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9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认定,登封市公安局认定的“桑兴明故意伤害”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诉请理由成立,故依法撤销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封市公安局不服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5月28日,登封市公安局重新向家属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致伤物推断为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取代此前鉴定中所称“摔跌海绵垫上可形成伤情”。6月7日,程裕博父亲讲述了家属眼中此事的众多疑点,他说:“事发后要求调取监控,但桑兴明谎称案发当天没插电,没有记录。
2020年6月8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受理“程裕博被伤害案”为刑事案件。但是此时侦查机关并未明确罪名。6月10日桑兴明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程裕博家属的代理律师李长青辩护词特别强调,从2019年10月8日案发到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桑兴明长达10个月的时间处于自由状态,其完全有条件向他人咨询和进行串供,这可能是其至今仍拒不承认殴打程裕博头部的重要原因。
2019年12月7日登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程裕博的头部损伤可以跌于海绵垫上形成。经过代理人多轮控告,登封市公安局同意代理人重新鉴定的申请。2020年5月20日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重新鉴定意见,认为程裕博的颅脑损伤不可能跌摔于海绵垫上形成,致伤机制应为与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接触做减速运动形成,身体别的部位损伤可由脚踢形成。
2020年9月,程裕博出事即将满一周年,程裕博父亲再次在网上发声:8月27日,嫌疑人已以过失罪被登封市公安局批捕。他认为:“从儿子的伤情来看,这就算不是故意杀人,至少也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并递交了补侦意见书,对于缺失的现场监控等疑点再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021年3月26日,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登封市人民法院,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4月16日程裕博家属代理律师对于罪名不认可,要求提级管辖,而后案件由郑州中院指定到新密法院审理。10月13日上午,此案在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一名桑某明的前学员家属作为证人出庭,指证桑某明曾经在2018年殴打并威胁一名15岁少年张某凡,致使其在入学第二天就左侧锁骨骨折。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程裕博之父程家全的委托,指派李长青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前期代理控告、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桑兴明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19年10月8日程裕博在河南省登封市天辰俱乐部被桑兴明殴打送医,颅内出血,11月4日宣布死亡。10月9日程裕博父母向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嵩阳派出所刑事报案,虽经过多次交涉并未刑事立案。
12月8日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人代理程裕博非正常死亡案,12月11日本人前往嵩阳派出所交涉警方不作为的情况,派出所工作人员出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登公(嵩)行罚决字(2019)1109号]的复印件,上载对桑兴明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落款日期2019年10月10日。
12月11日当天本人协助程家全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未查清程裕博头部受伤的原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登封市公安局不服上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7日登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认为程裕博的头部损伤可以跌于海绵垫上形成。经过代理人多轮控告,登封市公安局同意代理人重新鉴定的申请。2020年5月20日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重新鉴定意见,认为程裕博的颅脑损伤不可能跌摔于海绵垫上形成,致伤机制应为与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接触做减速运动形成,身体别的部位损伤可由脚踢形成。
2020年6月8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受理“程裕博被伤害案”为刑事案件。但是此时侦查机关并未明确罪名。6月10日桑兴明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13日被刑事拘留。请注意,从2019年10月8日案发到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桑兴明长达10个月的时间处于自由状态,其完全有条件向他人咨询和进行串供。这可能是其至今仍拒不承认殴打程裕博头部的重要原因。
代理人多次与侦查人员、登封市检察院检察官沟通,案件到检察院阅卷后我们才得知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我们对此罪名不认可,要求提级管辖。2021年3月26日登封市检察院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本案起诉到登封市人民法院。4月16日我们要求异地管辖,5月23日收到改变管辖通知书,案件由郑州中院指定到新密法院审理。我们向新密检察院提交了补充侦查提纲。补侦后新密检察院于7月1日将本案起诉到新密法院。
程裕博的病历及照片显示,其左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部血肿,胳膊、左腘窝、左足背、右小腿、右拇趾、第二趾背均有伤。
鉴定意见证实,其中左侧颞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为致命伤,是导致程裕博死亡的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还证实:程裕博左颞顶部脑组织损伤为对冲伤。对冲伤的打击力量来自受损部位的对侧。
2019年10月8日在训练现场的其他4名学员均证实桑兴明对程裕博实施了殴打行为。
①杜某某证实:“桑兴明把程裕博带到更衣室后我就听到啪啪响的声音,大概响了10几下”。
②高某某证实:“桑兴明把程裕博带到更衣室后我就听到啪啪响的声音,大概响了八九下”。
③齐某某证实:“我没看到,我只是听到声音,听到啪啪啪的声音”。 “我们的师傅桑兴明就把程裕博叫到平时我们换衣服的屋里,然后我听到戒尺打人啪啪啪响的声音,过了五六分钟,程裕博从屋里出来”。
④肖某某证实:“我听到程裕博挨打的声音,好像是打胳膊、发出的声音,过了五六分钟,程裕博从屋里出来”。“然后我听到程裕博挨打的声音,好像是打胳膊、发出的声音,过了五六分钟,程裕博从屋里出来”。
尽管上述几个孩子描述的细节不尽一致,但是殴打行为是确定无疑的。且桑兴明自己也承认有殴打程裕博的行为。
桑兴明辩称:“我拿着戒尺朝程宇博的右手心上打了三下,打完我就把程裕博带出了。”
桑兴明这个辩解仅有其一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程裕博的伤情和北京公大弘正司法鉴别判定中心鉴定意见不符。该辩解意见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
1. 桑兴明具有故意伤害程裕博的故意。2019年10月7日桑兴明给程家全发微信称:“孩子们会吃些皮肉之苦”,这已经是在暗示桑兴明要打孩子;10月9日桑兴明在嵩阳派出所当着程家全夫妇的面表达悔恨之意:“我不该管教孩子”,这说明桑兴明已经打了孩子。
2. 桑兴明具有殴打学员的前科和行为习惯。证人张文武出庭作证证实其子张某某曾经跟随桑兴明习武,2018年7月22日桑兴明殴打张一凡左肩致锁骨骨折,之前另有一名学员被打断胳膊。当庭播放的新闻采访录像中桑兴明也嬉皮笑脸地亲口承认“不打是不可能的,完全是不可能的”。这一些状况均说明,殴打学员是桑兴明的一贯行为习惯,他甚至认为这是一种严师出高徒的训练方式。程裕博的死亡不是偶然的,如果之前学员被伤害案件得到公安机关及时公正的处理,就不会发生程裕博无辜死亡的悲剧。
3. 北京鉴定意见(p14)、平蹬动作录像及桑兴明供述证实:平蹬动作落地时应该是双手和背部着地。即使头部落地应该也是枕部(后脑勺)着地,无论如何不可能磕碰右前额和左侧颞顶部(近太阳穴)。
4. 桑兴明和现场目击的孩子们证实,程裕博从更衣室出来后作了一个“平蹬”或者“平蹬后趟摔”,并没有程裕博做平蹬动作失败的表述。桑兴明也证实程裕博平蹬已熟练掌握。这已经排除了程裕博头部跌落地面或者海绵垫受伤的可能性。
5. 桑兴明和现场目击的孩子们证实,程裕博是在做完平蹬动作后走了两步慢慢倒下的。地上海绵垫厚达20厘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北京鉴定意见,海绵垫上不可能摔跌形成致命的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桑兴明证实:“当时程裕博到厚垫子上做了一个平蹬后背摔,做完后,程裕博从厚垫子上起来,走到薄垫子上,程裕博大概走了两三步,就慢慢的倒在地上”。慢慢倒在20厘米厚的垫上,摔伤死亡是很不符合常理的。
杜某某证实:“我看程裕博在训练的垫子上做了一个平蹬动作,程裕博倒在垫子上之后自己站了起来,站起来之后他往前走了两步一头栽倒在垫子上,嘴里付出哼哼声,哼了两下程裕博就不吭声了。”
高某某证实:“程裕博当时做了一个双脚跳起身体向后平躺的动作,然后倒在功夫垫子上,他从垫子下来后走了没两步就倒在地上了……”。
齐某某证实:“程裕博就继续练,刚练了一个平蹬,在垫子上走了两步,就直接倒在地上。”
肖某某证实:“程裕博就继续练,刚练了一个平蹬,走了两步就直接倒在地上……”。
北京鉴定意见分析证明:该类海绵垫密度高、塑性好、拥有非常良好的回弹性;质地柔软、较厚(20cm),外力冲击时,其有着非常强的缓冲外力特性,系良好的缓冲吸能材料,一般不易造成人体非间接接触性表面损伤或严重闭合性震荡、冲击、对冲性损伤。
北京鉴定意见还分析证明:如系“平蹬”动作失误头部着地(厚海绵垫),其着地部位应为枕部或枕顶部,若接触时相互作用力大到(致颅脑损伤),其损伤部位应为枕部或枕顶部头皮,颅内为枕叶或枕顶叶及额叶对冲伤。然而两次尸检均未检出以上部位存在伤情。故程裕博在海绵垫上训练平蹬动作难以形成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
6. 肖某某的证言提示程裕博颅脑损伤发生在平蹬训练之前,不能排除系此前程裕博在换衣间被桑兴明殴打所致。
2019年10月9日肖某某证实:“我看到程裕博用手揉了揉太阳穴,师傅说你别揉了,继续练。程裕博就继续练,刚练了一个平蹬,走了两步就直接倒在地上”。
这个孩子的笔录形成于事发次日,记忆鲜活可靠。程裕博在平蹬之前揉太阳穴的动作,表明当时程裕博头部已经不舒服,提示程裕博已经头部受伤了。太阳穴与右前额位置相仿,这与程裕博右前额血肿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
因为出了更衣室后至倒地之前,并未发现程裕博磕碰或者跌摔的情形。如果右前额受伤于平蹬训练之前,那么受伤时间只能是桑兴明在更衣室内殴打程裕博的时间。
至于孩子们说未曾发现程裕博脸上有伤,跟软组织损伤后到皮肤渗血出现淤青的时间有关,皮肤软组织受伤后不一定立即外显出来。但是经过一两个小时后外显是可能的,所以我们在医院的监控视频中能清楚看到程裕博额头的血肿。
7. 程裕博左腘窝、右足损伤不能排除是桑兴明拳打脚踢导致,由此导致程裕博头部撞在换衣间墙面或柜子上造成颅脑损伤,右前额血肿是左颞顶部颅脑对冲伤的形成原因,与北京公大弘正减速运动鉴定意见一致。
在排除了平蹬后致伤、海绵垫跌摔致伤和送医途中致命伤的可能性后,桑兴明在更衣室内殴打程裕博致颅脑损伤就成了唯一可能。
1. 登封市公安局《鉴定书》没有合法的委托手续,证据卷2第194页的《鉴定聘请书》是出具给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的,而不是出具给登封市公安局法医物证室的,鉴定人当庭所称有委托书与事实不符。
2. 鉴定程序存在重大问题。该鉴定没有通知程裕博家属,能委托专家见证人,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程序不公正。办案机关明确拒绝家属聘请专家在场见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3. 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该《鉴定书》未列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未附程裕博受伤部位的照片和影像资料,未附利害关系人桑兴明的询问笔录,未附其他见证者的询问笔录和证言,未附侦查机关对现场的勘验笔录。因此,该《鉴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不完整。
4. 遗漏四肢、躯体、左下肺等部位的损伤,未进行检验确定。该《鉴定书》仅对程裕博头顶左额部的损伤和致死原因进行检验确定,该部位之外的其他损伤,如四肢损伤、躯体、左下肺等部位的损伤,要么简单提及,要么只字不提,更没有详细论述,未进行鉴定。
5. 程裕博颅脑损伤跌摔海绵垫能形成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该《鉴定书》论证结论称,“头部跌摔于海绵垫上能形成;额部右侧皮下血肿磕碰能形成”。该案件利害关系人桑兴明(释延洹)称,程裕博系后空翻摔到海绵垫上受伤。
按照日常经验能判断,20厘米厚的海绵垫有足够的弹性,可以给训练者以防护,不可能致人重伤。运动中头部着力的损伤作用点在于颈椎,颈椎最脆弱,属于首当其冲的部位,大量的运动伤案例是颈椎骨折,运动员桑兰颈椎损伤导致截瘫即为一例。而本案中程裕博颈椎丝毫无损。如果桑兴明的说法能够成立,全国每年就会有无数的孩子在训练时摔死。显然,桑兴明的说法不可能成立,结论无法令人信服。
6. 右额部血肿与左颞顶部颅脑损伤应为对冲伤关系。人的头部是球形,右额部受力穿过中心线抵达左颞顶部是最大可能。而登封市公安局法医出庭作证说枕部受力对冲于左颞顶部明显不符合常识,力走直线,怎会是后脑勺受力伤在左颞顶部?
7. 颅脑损伤后并不必然立即丧失运动能力,河南省三级法医会商认为颅脑损伤后不能完成平蹬等运动进而排除桑兴明殴打致伤的可能性不成立。胡志强法医的意见、以及代理人提供的滑雪场视频等均可证明:人的颅脑损伤有一个发作过程,并不必然立即丧失运动能力。
2020年8月4日河南方面三级专家会诊分析认为,“假设程裕博在换衣间时遭受了颅脑损伤,在已经引起硬膜下出血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情况下,则难以顺利完成接下来复杂而持久的训练动作。”
然而代理人近日在抖音上搜集到一段视频,视频里讲述了一位老人头部受伤脑出血死亡的事故。老人受伤后并没有立即瘫痪,在他人帮助下行走到汽车前面并上车,送医后才不治身亡。这种情况说明脑出血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一定会立即导致运动障碍,在出血量累积到某些特定的程度导致瘫痪之前是有可能完成一些动作的。
这段视频证明前述河南方面三级专家会诊分析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其排除性结论难以成立,无法排除程裕博在更衣室遭到桑兴明暴力打击头部致伤的可能性。
七、建议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从重追究桑兴明刑事责任
1. 桑兴明全案在说谎,转账凭证摆在其面前都不肯承认收了学费,其打手三下之辩解不可信,其不敢发毒誓也说明了这一点。法庭上态度极为恶劣,对程家全夫妇出言不逊,指责被害人“血口喷人、胡搅蛮缠”,给被害人一方造成二次伤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追加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 鉴于庭审中发现桑兴明有殴打虐待其他学员的严重犯罪行为,建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刑事责任。